1、向公安交警部门
申请重新鉴定:
依照公安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规定,当事人对已作出的评残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送达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这阶段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2、向已接受立案的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起诉前在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做出评残鉴定,但对该鉴定有异议,那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一次诉讼还未结束阶段,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既可,但需要理由确实充分,证明原鉴定结论有误的证据确凿。
3、另行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如原审已结束但发现伤残等级提高,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所受伤害程度出现新情况为由要求立案,在立案后可申请人民法院托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