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1条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