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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的主体

更新时间:2022.08.02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章“刑罚”的规定,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刑罚的执行主体依刑罚种类也有不同,刑罚执行主体包括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少管所、社区及罪犯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以下明确规定。 1.第二百五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2.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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