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额外约定的,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质押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可以看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是可以质押的,但也没有规定债权是不可以质押的,根据民事规范是一种任意性规定,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债权可以作为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不可以质押的,债权人是可以把债权进行质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