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农村,对农村部分施行农村户口优惠政策,例如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
2、1973年至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奖扶当年年底前年满60周岁的。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亲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4、2006年1月1日后由
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
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及配偶。
三、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
社会养老保险的;
6、户口迁出本市的;
7、转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
村民委员会评议;
3、镇(街道、区)初审并张榜公示;
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审确认、上报。
五、奖扶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按每人每月1575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