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
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醉酒驾驶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
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
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