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
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
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