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住房公积金提取取暂行办法
第四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
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支取。
(六)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五)职工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