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关于调整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21〕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系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对
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