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嫌
妨碍公务罪的,刑事拘留最长37天。
2、在此期限内,如果经
检察院批捕的,则执行逮捕;如果不批捕的,则可由公安机关视情况
变更强制措施,或撤销刑事立案,予以无罪释放。
3、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