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债务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与提交义务,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②、对债权人(只能申报债权,不得个别追索;有担保的债权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行使优先权;对开户银行不得扣划款项抵还贷款)
③、对第三人(对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结算业务,须经法院许可;对企业职工——保护财产及企业帐册)
④、对民事程序的影响(债务人为原告——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继续审理;债务人为被告——尚未审结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终结诉讼;有其他被告和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先中止诉讼,待破产宣告后恢复审理;债务人为从债务人的
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对债务人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上面就是破产案件优先权申请书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