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
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
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