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以上规定,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程序是:
1.阅卷
由检察院指派承办人,阅读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和起诉意见书。发现案卷不完整,事实不清楚的,可以询问侦查人员,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不要以为阅卷是个简单的工作,有的案子,案卷达到几车,几百卷。要逐页逐字研究透,不是一件轻松的事。
2.检提
提讯
犯罪嫌疑人,每案必问。检察院不能只听政府一面之词,也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了解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是否真实,有没有刑讯逼供。
3.约见辩护律师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利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已经通知辩护人,辩护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也应当记录在案。
4.约见被害人
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讯问被害人有没有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被害人提交附带
民事诉讼诉状的,检察院负责在提起公诉时一并转交人民法院。
被害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已经通知被害人,被害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也应当记录在案。
5。司法鉴定和询问鉴定人
认为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侦查机关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进行鉴定或者由人民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
人民检察院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商请侦查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参加。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