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追回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
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
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否认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
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