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医疗事故争议,进行
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且
计算赔偿数额。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