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男,1967年5月11出生,系北京市朝阳区**公司职工王x父亲
被申请人:北京市******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电话:********
邮编:1000**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王**诉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工伤死亡赔偿一案,贵院于****年**月**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法民初字第***号
民事判决书,并于****年**月**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北京市******有限公司在本
判决书生效后**日内赔偿给王**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共计***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年**月**日以前归还的**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
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