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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保险合同起诉书

更新时间:2022.07.27

1、保险额可以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而确定 裁判要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险价值作出约定时,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2、保险公司不严格履行说明义务应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投保人、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承运人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是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告知,是订立合同的基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如果富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公司违反说明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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