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据此可知,在我国境内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
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在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同时,必须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尚未参加保险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肇事逃逸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