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换押作了规定,但对换押证羁押期限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案情及司法程序确定换押证羁押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凡对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
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
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