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根据《
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
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