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构成理论上分析,
赌场放高利贷具备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显而易见,他具备赌博罪的主体、客体和主观上的要件。客观上,他的行为系聚众赌博。他主动到赌场提供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客观上使赌博活动在时间上得以延长,在规模上得以扩大,赌注得以提高,扩大了赌博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与参赌人员聚集赌博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众所周知,因赌博产生的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赌博活动的输赢通常是当场兑现。所以,他虽未“聚众”、“赌博”,但他不但使已有的“聚众”、“赌博”活动得以延续,而且使“赌博”活动得以升级,系聚众赌博的表现形式。
其一,赌场放高利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知其他被告开赌场聚众赌博,主动到赌场提供高利贷,对双方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有明确认识的。赌场放高利贷的行为也得到其他人的同意,应视为事前共谋。
其二,赌场放高利贷跟这一伙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为赌博提供场所,收取租金或幕后操纵赌博、从中渔利或发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这些是共同赌博犯罪中的不同分工形式。客观地说,没有他提供高利贷,赌博犯罪照样得逞,他只是为赌博犯罪创造条件,使其危害更大,是帮助行为。
其三,赌场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经济交往,也不属于非法经营。赌场放高利贷某在特定地点向特定对象(参赌人员)提供赌博资金,虽系双方自愿,但他提供资金的用途是特定的,使得赌博行为得以完成和继续。因此,综上他的行为
构成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