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
解除同居关系;
2、请求依法判决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xx元/月至18周岁;
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及相应债务;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