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果原告是因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
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法院
按撤诉处理后,原告
可以再起诉,但要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
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