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要按用人单位的性质(即参加社保工伤的主体)分几层说明:
(1)、对于用人单位(工矿企业、公司、民营企事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国家事业单位、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或包括工伤保险的综合险的工商个体户等单位与个人)参加了
社保工伤保险的,均由当地接受投保的社保机构(社保局)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各地地方行政法规、或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保险赔偿支付。
(2)、对于用人单位(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未参加社保工伤保险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3)、对于国家机关,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故暂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仍应按原国家人事部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文件执行。
(4)、对于国家国家事业单位,也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出作了“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的规定,即凡是也仍应按原国家人事部有关福利待遇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