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婚、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
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民法典规定向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
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