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作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
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
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
责任的承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