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借款合同主体存在疑点的案件,而处理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借款合同关系,谁应当是借款合同的主体。笔者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如下浅见:
一、一般借款合同的主体责任的认定:
借款合同一般应为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故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借款凭证一般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可以从借款凭证本身直接确定借款合同关系的主体。本文不再赘述。
二、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借款合同上既有企业名称又有自然人(往往为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名的情况,在偿还债务的责任问题上,经常是企业与签名的人员互相推诿。其原因就是相关的直接证据常常不是很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