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军人财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
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
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认定军人财产的性质,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军人特有财产或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所获得的财产之外,其他没有明确说明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