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初审。
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询问一些基本事实。
2、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2)婚姻登记员监督并签名。
3、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4、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时间和费用。
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或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也有当场补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