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患精神病而提起的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甚至患者及其亲属隐瞒其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上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
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但要妥善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使其不致因离婚而陷入无人照顾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隐瞒疾病的
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