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一)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二)由
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
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调解委员会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