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第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三、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果要对已经生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变更、撤销,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第四、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五、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