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两大要素: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六)项的有关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
认定为工伤。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在这类工伤认定中有两个要素:
①属交通事故;
②非本人主要责任。
很明显,如果提供不了交警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
无法认定责任,也不属于交通事故,则无法据此认定工伤。
“上下班途中”合理性把握四大关键点: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释,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