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由于《行政诉讼法》与《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相一致(都是15天),所以不论是对行政处罚还是对行政许可不满,先复议后诉讼时当事人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都是接到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