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处罚规定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以下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三、妨害民事诉讼的具体处罚措施
1、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2、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4、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发出决定书。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
1、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
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
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除上述几种情形之外,还包括恶意诉讼、恶意调解以及恶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受案之后,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也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对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罚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严重的妨碍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
民事诉讼案件,有关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都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