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
1、遗嘱人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处于危急的情况下。
3、有两个或者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4、遗嘱的受益人合法有效。
5、遗嘱的内容合法。
口头遗嘱,就是通过口述的方式来订立的遗嘱。
这种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也不容易证明这种口头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易取证。因此,口头遗嘱的订立需要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
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如果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遗嘱人能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甚至是公证遗嘱的,取代口头
遗嘱的效力,先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
遗嘱见证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