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了一般侵权纠纷之外,还存在一些构成要件以及归责都不太相似的特殊侵权纠纷。主要如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
损害赔偿纠纷;
(4)
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
无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2、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