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指因
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需要伤残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司法鉴定机构。
进行伤残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受害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带户口本);
2、
交通事故认定书;
3、入院记录;
4、出院记录;
5、病历本;
6、疾病诊断证明书;
7、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
8、X光片、CT片及MR片;
9、票据及费用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
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