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死者宗xx之妻),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xxxxxx驾驶员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的错误。
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xxx
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过程技术分析报告》第101201号的分析意见及结论可以得知,宗增强所驾驶的川CF800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计算速度为45.9KM/
H,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宗增强没有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该交叉口允许由自贡向太源井方向左转,且设有左转标志,宗增强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沿滩大队对该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xx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造成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xx在碰撞前的瞬间速度为71.6KM/
H,且其没有按照规定车道行驶。S305道路的限速为60KM/
H,其超速行驶和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并且承办本案的交通警官在组织事故双方座谈会的时候,在座谈会现场,承办警官向参加座谈会的家属谈到:“丰田驾驶员xx在事故发生前并没有注视前方,而是在看旁边。”该事实有双方家属在场为证。丰田汽车驾驶员xx在驾驶汽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但该内容在
交通责任认定书上并没有体现。
综上所述,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宗增强驾驶机动车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过且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不能成立,xxx完全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安全行驶。丰田汽车驾驶员xx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望贵支队查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和真实原因,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自公交(沿)认字【2010】第C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认定川CA8444号丰田TV7250SPD驾驶员xx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致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