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的变更离不开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这一条件。合同无效,自始即无合同关系;
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失去
法律约束力,亦无合同关系;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仍无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自无变更合同的余地。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
1、标的的变更;
2、标的物数量的增减;
3、价款或酬金的增减;
4、履行方式的改变;
5、违约金的变更等。
《民法典》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