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原则上,在
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一、法律规定,只要未离婚或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离婚时,男女双方
约定的债务承担方式,只对夫妻双方内部有效,对外是无效的。
1、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夫妻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2、债权人请求时,原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
一方偿还后,双方可以按内部约定,再承担不同的比例。但这个比例对外是无效的。
实践中,针对这种情况,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把原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他们对原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一方能证明,该债务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举证不能的,即使离婚了,仍然有偿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