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申诉的立案。
《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
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案件事实。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
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