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以上
连带担保人为债务担保的,其中一个连带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另一连带担保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
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