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担保未约定那个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借条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
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