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如果是病理性醉酒与危险驾驶的话,具体来说是交通蕴含着危及他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风险,赋予了驾驶交通工具人特殊的
责任和义务。以“胡斌飙车案”及孙伟铭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致人死伤等案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引起了公众巨大恐慌与强烈谴责。这种极端漠视公共安全的行为超过了社会可允许的风险,从而被作入罪化处理。
危险驾驶罪的入罪,弥补了刑法的漏洞,使法律体系更加的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增强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车人的威慑力,平衡了“
交通肇事罪”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是保障公民生命权益的又一司法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