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罪、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