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犯罪分子的减刑和假释,都是由执行机关行使减刑或假释建议权,而由人民法院行使减刑或假释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假释的裁定法院应该是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
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