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的诉讼文书。
开庭前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有: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应分别向原告和被告、第三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附预交
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和《应诉通知书》(附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附起诉状副本)。同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
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
开庭日期确定后,人民法院应于开庭3日前向当事人以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送达开庭《传票》及《通知书》,并予以公告(不公开开庭的除外)。需要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和召开预备庭的,应在3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在开庭前3日内决定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原定的开庭日期应予顺延。如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按原定时间开庭。
人民法院收到的答辩状副本以及证据材料,依规定的期限和方式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举证。
关于举证的形式。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关于举证的方式。依证据的不同类型,举证方式可分为以下三种:
1、当事人陈述,以诉状的方式向法庭提出或者当庭陈述。其具体内容可不列入《证据材料清单》。
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等,应当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不能提供原物、原件、原始载体的,应当注明理由,并提交复印件、抄录件、照片等复制品。
3、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以下简称“专家”)出庭作证的,应提供其名单、基本情况以及说明其证明的对象,并提出传唤申请。
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人民法院负责接收证据材料的工作人员经核对证据材料后,出具《证据材料清单》,签名确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卷,一份交给当事人存执。当事人提交其他诉讼材料的,也应给当事人出具签收单。
三、证据原件的处置规则。
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书面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的原件、物证的原物和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置:
1、除了专为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外,证据的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一律由当事人存执。
2、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可以在起诉时和交换证据时出示。在正式开庭时应当向法庭出示。经核对和辨认后,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应立即退还当事人。
3、因鉴定或者检验、检查需要而留置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出具收据。不开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交,并向监督部门反映。
4、如原件、原物和原始载体不便或者不能当庭出示的,可以提供勘验或者检查笔录、照片、复印件、抄录件、复制品等;或者申请法院勘验、调查或者检查。
四、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的方式:以送达的方式相互交换和组织当事人当面相互交换。
关于庭前交换证据的条件。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当事人提出,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交换证据;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交换证据。鉴于直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一般都是重大或者复杂的案件,除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不具备证据交换条件的案件外,均应当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而且原则上应召开预备庭,在预备庭审中组织证据交换。
交换证据的一般程序:
1、举证期限届满,以送达的方式或者组织当事人当面进行。
2、当事人收到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再行确定举证期限,以组织当面进行交换或以送达的方式交换。
组织交换证据一般不超过两次。其中组织当事人当面交换证据一般只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