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顶名买房房产纠纷案例
张芳于张莹系姐妹关系,张莹与李刚系夫妻关系。
2002年9月25日,张莹与房产公司
签订认购书,房屋总价款50万元,首付10万元,余款40万元的方式付清。2002年11月16日,张莹与房产公司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张莹按期还贷款。分别在2005年1月25日、2005年7月
30、2009年10月10日
提前还贷款35万元。
涉案房屋交付后,由张莹与李刚共同使用。2003年1月1日,张莹联系装修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2006年,张莹与李刚产生矛盾,李刚离开涉案房屋。
2009年8月7日,张芳起诉张莹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权属应为张芳,要求张莹配合其立即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审理中,法院追加李刚为共同被告,张莹向法院表示李刚委托其出庭,并提交了委托书,委托书由张莹书写盖有李刚名章。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1、张芳于2009年10月10日前,张芳以张莹的名义还清欠银行对购买涉案房屋发放的全部贷款(张莹协助办理偿还贷款及解除
房屋抵押手续);张芳还清银行贷款后七日内,张莹协助张芳将神啊房屋过户到张芳名下;张芳于2009年10月10日前,给付张莹补偿款三万元;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五十元,由张芳负担(已交纳)。
二、法院查明
在上述调解书执行完毕后,2010年6月20日李刚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调解书进行再审,法院再审认为没有确凿证据上述委托书是李刚确认授权的,也无法反映李刚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程序违法。因此裁定重审。
审理中,张芳提供2002年9月20日与张莹
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为给张芳之子买房,因为自己年龄限制无法购买,所以张芳出资以张莹名义贷款买房,张芳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张芳以张莹的名义还贷款,装修费由张芳出资,张莹取得
房屋产权证后协助张芳过户。同时提供了个人按揭贷款须知。张莹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是李刚不认可。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张莹代张芳于中介签订的协议,将张芳具有使用权的1201号房屋差价换委托协议,的款21万元用于交纳涉案房屋首付。1201号
房屋使用权人为张芳,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证明。
房地产公司于2002年11月22日与30日出具的购房收据,分别为10万元和40万元。张芳的收入证明、还款计划表等。张莹对上述证据都予以认可,李刚只认可张芳对1201号房屋有使用权,张芳爱人有还款能力的证明和张芳的还款能力证明,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并提交存折复印件,将钱款打入张莹账户用于提前还款。张莹与案外人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证明部分房款提前还贷。
另查,原告张芳于2004年6月贷款40万元,在本市另行购买住房一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