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基本
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
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6.该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该通知执行。